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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該房間相鄰2 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疏散門:
1 房間位于2 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的房間。
5.3.9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 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 人時,其超過2000 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 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 房間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 人時,可設置1 個疏散門;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每個廳室或房間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當其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 人時,可設置1 個疏散門;
5.3.10 體育館的觀眾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 人。
疏散距離的規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增加5m;
多規5.3.8 可設置1個疏散門 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高規6.1.7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建筑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5.5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一般要求
5.5.1民用建筑應根據其建筑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條文說明】5.5.1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主要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包括室外樓梯)、避難走道、避難間或避難層、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有時還要考慮疏散誘導廣播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的形式和疏散距離,避難區域的防火保護措施,對于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至關重要。而這些與建筑的高度、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房間的大小及內部布置、室內空間高度和可燃物的數量、類型等關系密切。設計時應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區域內使用人員的特性,結合上述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疏散和避難設施,為人員疏散和避難提供安全的條件。
5.5.2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條文說明】5.5.2對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筑著火后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要盡量將疏散出口均勻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太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因此,國外有關標準還規定同一房間最近2個疏散出口與室內最遠點的夾角不應小于45°。這在工程設計時要注意把握。對于面積較小的房間或防火分區,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設置1個出口,見本規范第5.5.8條和5.5.15條等條文。
關于相鄰出口間距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設計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現象,降低了火災時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相鄰出口的間距均有較嚴格的規定。如法國《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規范》規定2個疏散門之間相距不應小于5m;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第9b類建筑(即公眾聚集場所)內2個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9m。
5.5.3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條文說明】5.5.3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多一條疏散路徑,有利于人員及時避難和逃生。因此,有條件時,如屋面為平屋面或具有連通相鄰兩樓梯間的屋面通道,均要盡量將樓梯間通至屋面。樓梯間通屋面的門要易于開啟,同時門也要向外開啟,以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特別是單元式住宅建筑,如樓梯間未出屋面,人員在火災時一般就只有豎向一個方向的疏散路徑,這會對人員的疏散安全造成較大危害。
5.5.4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條文說明】5.5.4本條規定要求在計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將建筑中設置的自動扶梯和電梯的數量和寬度計算在內。
自動扶梯在火災初期客觀上能發揮一定的疏散作用。設置在民用建筑內上、下空間連通處的自動扶梯,一般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防火空間而要用防火卷簾等設施進行分隔,火災時自動扶梯將被停止運行。即使部分部位(如開敞的下沉廣場)設置的自動扶梯可供人員疏散利用,但畢竟能力有限,不考慮其疏散能力,更能增加人員疏散的安全性。對此,美國《生命安全規范》NFPA101也規定: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不應視作規范中規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火災時,普通電梯的動力將被切斷,且普通電梯既不防煙、不防火,又不防水,若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使用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電梯的警示牌中凡乎都規定電梯在火災情況下不能使用,火災時人員疏散只能使用樓梯,電梯不能用作疏散設施。另外,從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電梯進行應急疏散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到建筑和設備本身的設計問題,而且涉及到火災時的應急管理和電梯的安全使用問題,不同應用場所之間有很大差異,必須分別進行專門考慮和處理。
消防電梯在火災時如供人員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種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專業消防救援人員控制使用,且一旦進入應急控制程序,電梯的樓層呼喚按鈕將不起作用,因此消防電梯也不能計入建筑的安全出口。
5.5.5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條文說明】5.5.5本條是對地下、半地下建筑成建筑內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通用條文。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情況,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以及個房間的疏散門,均不應少于2個。
對于面積不大于50m2、且人數不大于15人時允許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地下、半地下室,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除只有少數檢修、巡查人員的設備房等以外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等房間;對于設備房,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可以按照本規范第5.5.15條第4款規定可設置一個疏散出口的條件確定。
5.5.6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條文說明】5.5.6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內布置汽車庫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設置在汽車庫內與建筑其他部分相連通的電梯、樓梯間等豎井也為火災和煙氣的豎向蔓延提供了條件。因此,需采取設置帶防火門的電梯侯梯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等措施將汽車庫與樓梯間和電梯豎井進行分隔,以阻止火災和煙火蔓延。
對于地下部分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本規范第6.4.4條已有規定,但設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車庫內、與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樓梯間也要按照防止火災上下蔓延的要求,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5.5.7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
【條文說明】5.5.7本條規定的防護挑檐,主要為防止建筑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的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防護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與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護挑檐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一般設置在建筑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不需具備與防火挑檐一樣的耐火性能。
II公共建筑
5.5.8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1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
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除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筑。
【條文說明】5.5.8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拮地下建筑和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本條所指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對于一座建筑面積小于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單層建筑,是對該建筑的要求;對于樓層建筑面積小于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的多層或高層建筑,是對一個樓層的要求;當上述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則是對其中任薏一個防火分區的要求。由乎在實際執行規范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蔬歆門木易分清楚。為此,本規范在不同條文作了區分。疏散出口包括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個特例。
本條中的托兒所包括晡乳室,醫療建筑不包括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這類療養院要按照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根據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層最大建筑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筑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9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個;
3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條文說明】5.5.9本條規定了建筑內的防火分區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的基本要求。
1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在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確能有效防止火勢蔓延,而某個防火分區因平面布置又無法使部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疏散樓梯間或室外的情況下,人員可以利用這神具有較好防火性能的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顯然,當人員從著火區進入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后,將會增加該區域的人員疏散時間,因此,設計除需保證這些防火分區的防火安全性能外,還需要增加該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使整個樓層的總疏散寬度不減少。這樣,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就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釆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此外,為保證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寬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2本條要求是針對某一樓層內中少數防火分區內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對于某一樓層內個別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區域的安全疏散距離過長時,也可將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出口及其寬度計入該防火分區內,但不能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凈寬度的30%。
3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僅建筑規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本規范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借用相鄰防火分區或共用疏散樓梯間進行疏散。
5.5.10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小于10m時,可釆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4樓梯間內的加壓送風系統不應合用。
【條文說明】5.5.10剪刀樓梯的特點是在建筑的同一位置設置了兩部入口方向不同的樓梯,這兩部樓梯可以不采用隔墻分隔而處于同一樓梯間內,也可以采用隔墻分隔成兩個樓梯間,起到兩部疏散樓梯的作用。本條規定是對于樓層面積比較小的高層公共建筑,在難以按本規范要求間隔5m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的變通措施。本條規定房間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小于主要為限制樓層的面積。
由于剪刀樓梯是垂直方向的兩個疏散通道,兩梯段之間如沒有隔墻,則兩條通道處在同一空間內,從而出現其中一個樓梯間進煙,會使整個樓梯間的安全受到影響。為此,剪刀樓梯的樓梯間應分別設置前室,不同樓梯之間應設置分隔墻,使之成為各自獨立的空間。
5.5.11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且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隸。
【條文說明】5.5.11本條規定是參照三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設置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確定的。據調查,有些辦公、教學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頂部分局部高出(1-2)層,用作會議室、報告廳等。本規定主要針對多層公共建筑。
5.5.12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條文說明】5.5.12本條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規定是要保障人員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樓梯能在火災時防火,不積聚煙氣。高層建筑中的疏散樓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閉,火災時猶如高聳的煙囪,既拔煙又抽火,使煙氣在短時間里就能經過樓梯向上部擴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脅疏散人員的安全。隨著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勢的蔓延。因此,高層建筑內疏散樓梯間的安全性要求較多層建筑更高。
對于少數建筑內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難以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可以采用在首層將火災危險性很低的大堂擴大到樓梯間的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樓梯間。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5.3.13 的規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5.3.13 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5.3.13 的規定減少2m;
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 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m 處;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5.3.13 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
注:1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的觀眾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基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大于30m。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規定增加25%;
4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計算:住宅應為最遠房間內任一點到戶門的距離,躍層式住宅內的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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